《核准在本地區經營幸運博彩之批給的法律制度[失效]》1982年5月29日,發布於澳門地區,是一則法律制度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地區經營幸運博彩之批給的法律制度[失效]
- 發文單位: 澳門
- 文 號: 第6/82/M號
- 發布日期: 1982-5-29
- 執行日期: 1982-5-29
- 失效日期: 2001-9-20
章節目錄,檔案內容,
章節目錄
第一章 概則
第二章 批給制度
第三章 批給的公開招標
第四章 總督的職權
第五章 最後及暫行規則
五月二十九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概則
在本地區經營幸運博彩之批給的法律制度
第一條 (本法律的範圍)
在澳門地區經營幸運博彩,其批給依本法律及其附例的規定。
第二條 (幸運博彩)
一、凡博彩,其結果系不可預料且純粹靠碰運氣者,概稱為幸運博彩。
二、上款不包括互相博彩,亦不包括向公眾提供關於主要依靠碰運氣贏出的活動,例如彩票、獎券、泵波拿及抽獎等是。
第三條 (博彩的經營及進行)
一、幸運博彩的經營永遠事先受批給的限制。
二、幸運博彩的進行只準在與經營有關的地方及場所為之。
第四條 (恆久性博彩區域)
為著幸運博彩經營之批給目的,以澳門地區為恆久性博彩區域。
第二章 批給制度
第五條 (制度)
一、幸運博彩的經營,其批給得以專利制度或特別準照制度行之。
二、按照特別準照制度批給的最多數目為三個。*
三、每一特別準照應與劃定的地理區相符。*
四、澳門市及其水域公有範圍組成上款所指的一個區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6/M號法律
第六條 (方式及公布)
一、批給系以契約方式為之,並以公證契約繕立於財政司契約冊上。
二、整個批給契約應由簽約日起一個月期內刊登於政府公報。
第七條 (期限)
一、批給期限將不少於八年,亦不超出二十年。
二、在批給時其原有期限少於二十年者,得批准一次或多次續期,只須全部期限不超出上款所規定之最高期限。
三、續期時,有關契約的全部條件,包括有關批給的原有制度,得予以檢討,但關於第三者的權利除外。
四、續期應由批給人及承批人互相協定,且須在有關期限告滿至少三年前為之。
第八條 (對象)
一、批給的對象包括經營下列博彩方式的部份或全部:
百家樂、鐵路百家樂、雙門自由莊百家樂、雙門無限莊百家樂、法式莊博彩、二十一點、二十五門、花旗骰、骰寶、十二號碼、法式紙牌博彩、番攤、花旗攤、金路、自動機或角子機、牌九、輪盤、十二支或十二張牌博彩、三十與四十。
二、任何其它方式的博彩,其經營須事先取得批給人的許可,並由批給人核准有關章程。
第九條 (經營的地方)
一、幸運博彩的經營應在批給人核定的地方及場所範圍內行之。
二、經營的特徵、地方及場所開放規則,將在附例、招標布告或有關批給契約內訂定之。
第十條 (批給條件)
一、博彩經營的批給,其最低條件為承批人應作出如下承諾:
a) 繳付本法律所指的稅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6/M號法律
b) 直接或透過主事務所設在澳門的企業或在此地具有決定權的任何形式的代表,確保在批給期間設立及/或維持港澳間有定期班次的快速載客運輸交通,其最低限度的能量依批給人之所定;
c) 對於疏浚及海上或港口的其它性質工作,主要是對內、外港航道的維持作出推動或貢獻;
d) 對於博彩經營的每日總收入接受稽查;
e) 對於無論以承批人或公司身分所為的活動,接受批給人通過由對方承擔酬勞的政府代表的長期注視,該等代表具有由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八三三號法令所訂定之職權及由總督按照該法令或其它將頒布法例之精神以批示所賦予之職權;
f) 接受本地區行政董事加入(B)項所指公司的行政部門內,而其酬勞則由公司承擔;
g) 將其公司章程送交批給人審核;而任何章程之修改,包括續期、合併或分割、公司資本之增加、補足或減縮或表決權之給與,均應經批給人核准。
二、徐本條一款所列明的條件外,其它條件得在招標布告中列出或在批給之前倘有的協商內訂定之。
第十一條* (博彩特別稅)
一、各承批人須繳付博彩特別稅,該稅系以一項租金方式結算及課徵,並得在批給有效期間予以調整。
二、按照上款規定結算及課徵的稅額,並受下列年最低額的管制:
A、契約上所定的一項保證數值;
B、每一民用年度計得博彩經營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六。
三、應繳稅額分為十二份,於每月十日之前在公庫繳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6/M號法律
第十二條 (稅務制度)
一、承批人在批給期間有關博彩事實或利潤所應繳納或將來應繳納任何性質的一般稅或特別稅,概行享受豁免;又因履行契約所定責任所必須輸入的設備或物品,其應繳納的間接稅,亦得享受豁免。
二、各承批公司的股票持有人倘獲分配的股息,透過各該承批公司繳付契約上所定的一項年補償金而得免繳納所得補充稅。*
三、關於不可自由轉讓的記名股票的補償金額,即使不派發股息,亦須繳付。*
四、鑒於第十四條三款所指情況,對各承批公司可自由轉讓的記名股票及不記名股票的面值與其在有價證券交易所首次交易數值之間的差額,徵收2.5%的一項特別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6/M號法律
第十三條 (地區所有財產的租賃)
一、凡在批給地理區內,與幸運博彩經營有關的不動產連同家私用具等,其已列為或因契約告滿後列歸本地區者,應由新承批人承租,租期與批給期相同。
二、將來以其它不動產代替有關不動產而目的相同的租賃契約於該等不動產與博彩的經營脫離關係時即行終止。
三、倘屬上款的情況,有關租金於需要時,根據總督以批示委任之一個委員會所作的估價調整之。
四、租賃關係終止時,租賃財產連同倘有的一切改良物,全部歸還本地區,具不能藉此給與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 (各承批公司的資本及股票)
一、倘將來有充分理由時,總督得規定已組織成立之投承公司的資本的增加。
二、承批人的股份系以記名股票為之,其在活人間無論以任何名義所為的轉讓連同涉及給與非股份持有人以表決權或公司其它權益的任何行為,概須取得批給人的許可,否則,視為無效。
三、在不妨?上款的規定下,總督得予批准發行可自由轉讓的記名股票或不記名股票,最多至各該承批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該兩項股票得在有價證券交易所交易。而第一種股票的轉讓享受與不記名股票轉讓須受管制的同樣稅務制度。*
四、不記名股票及可自由轉讓的記名股票持有人,得在各該承批公司大會上有表決權,但任何股票持有人不得擁有超過該等種類股票總數的百分之十表決權。*
* 附加 - 請查閱:第10/86/M號法律
第十五條 (罰則)
一、承批人即使是非故意的不遵守契約上所定責任而情節又不足以取消有關批給者,須受契約上所定的罰款處分。
二、罰款具有行政性質,並由稽查當局評定之,但得向總督提起行政抗訴。
三、罰款的繳納並不妨?倘有的刑事追究。
四、罰款的繳納由承批人負責,即使公司已告解散,有關持有不可自由轉讓記名股票的股票持有人,不論個人及全體亦負連帶責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6/M號法律
第十六條 (暫時停業)
一、基於內部秩序或國際秩序的重大原因,博彩的經營得予暫時停止,當暫時停止一經終止時,承批人隨即恢復營業,但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二、暫時停業期間將不計算在批給期,但因可歸責於承批人本身的過失引致者則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檢討及撤銷)
批給契約經本地區與有關承批人互相取得協定時得隨時予以檢討或取銷。
第十八條 (取銷)
一、除契約所列明的其它情況外,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批給人得以單方面的行為取銷批給:
a) 經營的放棄或欠充份理由的暫時停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b) 事先未經批給人許可,將經營全部或局部作臨時性或永久性轉讓者,而不論其性質或形式為何;
c) 不繳交本法律所指稅項,或倘有租賃財產的租金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6/M號法律
d) 不依照契約所定期限繳足保證金額者。
二、有關取消以批示為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三、批給一經取銷,有關保證金連同與博彩有關的財產及依批給之所定已完成的財產,概行撥歸政府所有而毋須付給承批人任何賠償。
四、根據一款C項作出的取銷並不妨?以催征方式催收欠款。
第三章 批給的公開招標
第十九條 (強制性規定)
一、幸運博彩經營的批給永遠事先以公開招標為之。
二、倘認為對本地區利益更為適宜時,得事先進行甄別,並選出至少三位投標人。
第二十條 (投標的被接納)
一、只限在本地區以不具名有限公司形式組織成立而有信用保證的企業或被認為有足夠財力的殷實的個人或團體,承諾負責於投得日起計三個月期內組織成立上述形式的公司者,始被接納投標。
二、資本額須全部認購併以現金繳足,視乎專利制度批給抑或特別準照制度批給而分別為澳門幣至少五千萬元及至少二千五百萬元。
第二十一條 (招標)
一、招標將以刊登政府公報的布告行之,布告內主要載有:
a) 倘有的事先甄別;
b) 接受暗票的截止日期及開標日期;
c) 所需繳付的押標銀;
d) 批給制度;
e) 批給的最高期限;
f) 批給的基本條件。
二、在接受暗票所定期限告滿後放棄競投者,其已繳付的押標銀即行喪失。
三、不依照上條所定期限及形式組織成立公司者,視同放棄論。
第二十二條 (決定)
一、批給的決定將通過有根據的報告書上的批示為之,同時,為訂定附加條件,事前得進行洽商。
二、有資格作出決定者倘認為對本地區利益不適宜時有權對招標的批給不予投承。
三、倘首次招標時接獲的有效暗票少於三條,將不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特別期限)
一、招標的各項程式,不得少於每項批給期告滿前之下列日期為之:
a) 刊登招標布告為二十四個月;
b) 接受暗票為十八個月;
c) 決定為十二個月。
二、對有事先甄別的招標,該項甄別將應於審定競投人資格之期限告滿後六十天內完成。
三、倘無人競投,競投人或有效暗票少於法定的最低數目或決定不予投承時,新招標得隨時進行,但將遵守本條所指的程式,但倘對本地區利益的維護認為適宜時,有關期限得予縮減。
第四章 總督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職權)
一、本地區總督的職權為:
a) 對批給作出決定;
b) 對批給期予以續期;
c) 訂定每項批給的制度、期限、對象及限制;
d) 對接納招標進行事先甄別的適宜性,作出決定;
e) 訂定並核准招標布告上載明的基本條件;
f) 對批給契約的檢討及取銷作出協商;
g) 就博彩經營的暫時停止及批給的取銷,作出評定;
h) 委任政府代表及本地區行政董事;
i) 訂定關於幸運博彩經營場所的特徵及位置;
j) 以本地區名義簽訂批給契約之契約;
l) 執行法定的其它職務。
二、總督亦得設立特別的諮詢小組或以定期及臨時性質聘用證實為有經驗的人士提供服務,以便協助其執行上款所指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 (授權)
上條一款I、J及L項所指的執行性職務,方可授權。
第二十六條 (聽取諮詢會意見)
第二十四條一款A至G項所指職權的行使將事先聽取政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第五章 最後及暫行規則
第二十七條* (現有批給的續期)
一、關於在本地區現有經營幸運博彩批給期限,得由批給人予以多次續期,每期最多為五年。
二、截至一九八六年底之前,批給人對現有批給,將得予以續期,至多為兩期,每期最多為五年。此項決定將受現行契約條文與本法律規定的適應及受倘有加插另一些協定條文的約束。
三、在按照二款規定給予延長現有批給期限的倘有契約上將載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開始的期限的有關條款,將於一九九二年開始,經批給人主動及互相協定得予以修訂。而批給人得規定批給制度可自上款所指第二期初起改為特別許可制度。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6/M號法律
第二十八條 (附例)
一、本法律附例在適當時間由總督頒布之。
二、附例除載有為本法律的良好執行所必需的其它規則外,並包括有關博彩場所的使用及進入,經營場所的開放及博彩總收入的稽查等規則。
第二十九條 (廢止)
一、凡與本法律有牴觸的一般及特別法例,主要是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一四九六號立法條例第一條至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三條等條文,概行廢止。
二、上款的規定並不妨?執行與本法律有不同規定的現行批給契約第二十七條一款的條件。